第一部分:一般性世界公约
4.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第二十八条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之规费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
第二十九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第三十条
一、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之不得侵犯权及保护。
二、外交代表之文书及信件同样享有不得侵犯权;其财产除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另有规定外,亦同。
二、专受外交代表雇用之私人仆役亦应享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豁免,但以符合下列条件为限:
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
. 受有派遣国或第三国之社会保险办法保护者。除下列案件外,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
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二、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之义务。
三、对外交代表不得为执行之处分,但关于本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之案件,而执行处分复无损于其人身或寓所之不得侵犯权者,不在此限。
四、外交代表不因其对接受国管辖所享之豁免而免除其受派遣国之管辖。
第三十二条 一、外交代表及依第三十七条享有豁免之人对管辖之豁免得由派遣国抛弃之。二、豁免之抛弃,概须明示。 三、外交代表或依第三十七条享有管辖之豁免之人如主动提起诉讼即不得对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主张管辖之豁免。四、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之抛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之豁免亦默示抛弃,后项抛弃须分别为之。
第三十三条
一、除本条第三项另有规定外,外交代表就其对派遣国所为之服务而言,应免适用接受国施行之社会保险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一、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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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福,汕头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悉尼科技大学哲学博士,曾任教于澳大利亚达尔文大学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以及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澳美万博咨询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等。本站的pdf电子书《移民法——国际文件与案例选编》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刘国福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中国经济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移民法——国际文件与案例选编》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移民法——国际文件与案例选编》pdf版免费电子书。